标准买卖合约

标准买卖合约


据悉,林先生有意购买一间在马来西亚柔佛州的店屋公寓,有关发展计划是三层楼建筑,其中楼下是店屋,二楼和三楼则是店屋公寓。
发展公司在促销小册子宣称,有关公寓不受到房屋发展(控制与执照)法令的管制,因为这些单位获准兴建在商业地段,是综合发展计划的一部份,发展商在有关当局批准下,有权修改细则,並纳入为买卖合约的部份內容。 
请问:
1.这些字句代表甚么意思?
2.有关文句是否对屋主造成不利?
3.假如以上店屋公寓无法在2016年(完工年份)完成,我们是否可以起诉发展商?
4.如果以后准备脱售有关公寓,手续方面会不会麻烦?
据马来西亚购房指南须知——标准买卖合约
答:针对这位读者提出的第一道问题,购屋者协会中文组主任陈钟灵指出,这意味林先生购买的不是一般的住宅单位,因为房产是建在商业地段的店屋公寓,也属於商业房产,所签署的並不是标准买卖合约。
发展商在有关当局批准下,有权修改细则,並纳入为买卖合约的部份內容。这些字句也让发展商保留修改买卖合约条文的空间或权利,特別是当他认为有必要的时候。
购屋者可说比较处于劣势,因为当发展商若进行任何条文的修改,主要是以其利益为出发点。
另外,在房屋兴建过程中,假如间中发生任何延迟交屋、建筑计划搁置的问题,即使受牵累的购屋者向房屋部投诉,也不获受理,因为商业发展计划的发展商,他们並不受房屋部管辖。
店屋公寓交屋日,是在签署买卖合约后的36个月內,假如发展商延迟交屋,购屋者可提出迟交屋索赔。
将来如果业主准备脱售有关店屋公寓,与市场一般的自由买卖並没有不同,假如仍未有分层地契,脱售前必须寻求发展商批准,並需要支付手续费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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