马来西亚购房之签买卖书面合同
据外媒报道,一名读者说道去年其妈妈想脱售一个组屋单位,通过房产经纪找到一位年轻买家,她妈妈签了一封类似确认同意脱售的协议书,同时收了一点定金。
当时发现文件中有一行字写着:“subject to loan approval”,但经纪说那是为了保障买家。请问这是普遍和正常的吗?意思是所有二手房子的买卖协议书都会这样写以保障买家?那卖家的利益呢?
她们前后等了6个月,一直没有下文,于是写信给对方,并要求必须在14天内签约或完成交易,否则之前的协议作废。
很快我们就收到对方律师的信,同时送来一份说是买卖合约草拟书;我们当天就回覆对方,提出我们要求修改的条款。但到今天已两个多月,律师楼一直没有回复。
请问她们是不是只能干等?或该怎办?
答:
当买家缴付订金时,他必须签署一份买卖书面合同(Offer to Purchase),通常会列明卖买两家必须在14天内签署买卖合约。
在这份买卖书面合同,“subject to loan approval” 的字眼是很正常的,因为买家若拿不到贷款, 这买卖书面合同将被取消。
也是说在14天内若买家还没取得贷款,卖家须归还已付的订金。
根据上面那种描述的情况,买家并无说明他无法获得贷款。
假设该母亲所签署的买卖合约里说明买家必须在14天内签署,那该母亲有权将已付的定金没收,并取消该买卖书面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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